【行業研究】小貸公司不是放高利貸的機構
發布時間:2019-03-10 來源:浙大金融
很多人提到小額貸款公司,認為是放高利貸的機構,甚至銀行將借款人在小貸公司里有借款記錄作為拒絕發放貸款的理由。金融業越來越"高端大氣",但小貸公司卻難以得到社會上的普遍認可。整個社會的金融需求各型各色,不同級別風險的金融需求,對應于不同風險承擔能力的金融供給機構。總體來說,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滿足了真實可靠的金融需求,肯定是為社會創造了真實的價值。
什么是高利
高利貸譯自英文usury,一般將usury譯為"高利貸"[1]。最初表示從金錢中獲得的收益,后來,如果這部分收益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被稱為interest,超過法律規定的部分才是usury[2]。在逐步演變中,人們開始接受與貸款成本相適應的利息,但是超過應得的部分還是被抵制,因為在宗教中,這可能導致借貸雙方的"不平等"。在新教改革之后,人民對高利貸的看法從完全的抵制轉向中立[3]。或者更確切是杰里米·邊沁打破了對于高利貸的看法,他批判亞當斯密支持法律抵制高利貸的做法,最終導致了1854年英國高利貸法的廢除[4]。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六條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02]3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由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2015年,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